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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旅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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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地名分類」如何分類?

  • 發布日期:110-08-02
  • 發布單位:臺灣史研究所
  • 更新日期:110-08-02

「地名分類」是由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旅券下付及返納表中的「旅行地名」欄作整理分類統計而成。由於旅券紀錄均係手寫抄錄,地名書寫方式因人而異,同一地名往往有不同寫法。為便讀者檢索,並呈現旅行地點分布大勢,乃分「東亞」、「南洋」、「歐美非」三大區域,將各區域旅行地名分類統計,俾呈現日治時期臺灣島民出國旅行地點之概貌與總體特色。

鑑於時人旅行地點分布有集中於中國沿岸港口之勢,前往南洋者次之,赴歐美非者最少,故三大區域之分類統計方式亦有所區別。整體而言,「東亞」與「南洋」兼採「熱點」與「區塊」之概念,亦即挑選旅行人次特別集中之港口或城市,如廈門、福州、上海、香港、新嘉坡等,單獨作為一類,餘旅行人次較少之旅行地點,則歸於所屬地方行政區,如「新京」(奉天)、「長春」歸於滿州國;「孟買」、「コロンボ」(科倫坡)歸入英領印度等。

歐美非地區,因旅行人次有限,原則上以「國家」或其上之地理區域為類別,前者如米國(美國)、獨逸(德國)、瑞西(瑞士)、加奈陀(加拿大)等;後者如中央亞米利加、北歐、中東、非洲等。

各區域之分類方式及類別細部說明如下:

區域一:東亞

序號 地名分類 說明
1 廈門  
2 福州  
3 香港  
4 上海  
5 汕頭  
6 廣東 不含汕頭
7 滿州國 1932年成立。1931年以前赴該地者歸入「東北三省」,1932年以降則歸於本類。
8 泉州 不含廈門
9 天津  
10 澳門  
11 南京  
12 清/中華民國  
13 浙江  
14 福建 不含廈門、福州、泉州
15 河北 不含天津
16 江蘇 不含上海、南京
17 山東  
18 湖北  
19 東北三省 1931年以前赴該地者歸入此類,1932年後歸入「滿州國」。
20 韓國 1905年日韓簽訂《乙巳條約》,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在此之前赴韓須申請旅券,其後則不必。
21 海南島  
22 湖南  
23 關東州  
24 日本  
25 江西  
26 雲南  
27 廣西  
28 山西  
29 安徽  
30 四川  
31 蒙古  
32 陝西  
  • 註:僅知旅行地為中國,無法確認所在省分者,歸於「清/中華民國」類。

 

區域二:南洋

序號 地名分類 說明
1 爪哇  
2 新嘉坡  
3 比律賓  
4 婆羅洲 婆羅洲分屬英荷兩國,且旅行人次多,故單獨做為一類。
5 印度支那 今越南、柬埔寨、寮國
6 暹羅 泰國
7 蘭領東印度 不含爪哇、婆羅洲兩島
8 英領馬來亞 不含新嘉坡
9 英領印度  
10 緬甸  
11 濠洲新西蘭 即澳洲、紐西蘭,日治時期視之為「表南洋」之範疇。
12 南支南洋  
  • 註:僅知旅行地為南洋,無法確認所在位置者,歸於「南支南洋」類。

 

區域三:歐美非

序號 地名分類 說明
1 米國 美國
2 英國  
3 佛國 法國
4 獨逸 德國
5 伊太利 義大利
6 加奈陀 加拿大
7 露國 俄國
8 瑞西 瑞士
9 和蘭 荷蘭
10 白耳義 比利時
11 非洲  
12 北歐  
13 中央亞米利加 包含中美洲(墨西哥、瓜地馬拉等)、西印度群島
14 墺國 奧地利
15 南米 南美
16 中歐 不含奧地利
17 歐洲  
18 南歐 不含義大利
19 中東  
  • 註1:僅知旅行地為歐洲,無法確認所在位置者,歸於「歐洲」類。
  • 註2:旅行地寫為「歐米」者,歸於「米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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