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系統資料內容為何與原書紙本書寫不同?
- 發布日期:109-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史研究所
- 更新日期:110-02-03
為提升檢索方便性,本所於著錄時,有以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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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中,若使用重複記號如:仝、々、ゝ等,會直接參考前一筆書寫。若「旅行地名」欄位,遇重複記號時,以重複前一筆最上位之國名、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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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以「人」為基準,進行資料建置;即同一筆紀錄若記有多個姓名,則拆分建置。建置時若同行者資料無特別註明者,則依主要申請者欄位內容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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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官廳」欄位以公文或表頭為主要著錄來源,但不著錄「縣」、「廳」、「州」、「府」等文字;同時為檢索使用方便,「桃仔園/桃園」、「阿猴/阿緱」統一著錄為「桃園」、「阿緱」;臺灣總督府轄下各單位,皆標準化著錄為「臺灣總督府」;日本駐中國領事館,亦標準化著錄為「日本駐中國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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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欄位僅填寫姓名,若有非姓名的描述用語(如:次男、三女、外一名、妻及長男長女、外男一女一等),移至「備註」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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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欄位若只書寫同行者名字而無姓氏,推測此為抄寫旅券者的書寫習慣,照錄主要關係人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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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至1926年7月為「五州二廳」時期:原澎湖廳併入高雄州,成為澎湖郡;1926年7月以降,澎湖又從高雄州獨立出來,為澎湖廳,下轄馬公、望安兩支廳。為檢索使用方便,「五州二廳」時期,本籍地為澎湖地區者,「本籍」欄位一律著錄「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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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中的「桃仔園/桃園」、「阿猴/阿緱」,皆著錄為「桃園」、「阿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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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本籍地寫法多元,著錄時,以現今用法為原則。(詳見:【內容】如何判斷「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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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判斷確切資訊者,直接修改欄位內容,並於「備註」欄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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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欄位著錄時,以現今慣用字為主,如:猪→豬、凉→涼、歯業→齒業、広東→廣東、厦門→廈門…等。日本人姓名漢字若無法轉換或是可對應多個中文字時,則照錄;如渕、窓、円、塩、姉、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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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內容若出現「其他」、「其外」、「外Nケ所」等詞彙,欄位內容不著錄「其他」、「其外」、「外Nケ所」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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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地名」內容若出現「…經由…」時,視其為多值地名著錄,並於「備註」欄位註記原文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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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地名」中若有重複出現之地名,不重複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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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地名」單一個字時,地名將改以雙字詞或常用語著錄為原則(「瑞」可能為瑞西或瑞典,故不調整):
旅行地名 | 調整後地名 | 旅行地名 | 調整後地名 | 旅行地名 | 調整後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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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 泰國 | 佛 | 佛國 | 英 | 英國 |
獨 | 獨逸 | 米 | 米國 | 伊 | 伊太利 |
墺 | 墺國 | 白 | 白耳義 | 和 | 和蘭 |
蘭 | 和蘭 | 丁 | 丁抹 | 露 | 露國 |
洪 | 洪國 | 西 | 西班牙 | 諾 | 諾威 |
土 | 土耳古 | 葡 | 葡萄牙 | 澳 | 澳門 |
香 | 香港 | 中 | 中國 | 廣 | 廣東 |
蘇 | 蘇聯 | 墨 | 墨西哥 | 歐 | 歐洲 |
新 | 新嘉坡 | 埃 | 埃及 | 希 | 希臘 |
波 | 波蘭 | 日 | 日本 | 加 | 加奈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