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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旅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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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系統資料內容為何與原書紙本書寫不同?

  • 發布日期:109-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史研究所
  • 更新日期:110-02-03

為提升檢索方便性,本所於著錄時,有以下規範:

  • 原件中,若使用重複記號如:仝、々、ゝ等,會直接參考前一筆書寫。若「旅行地名」欄位,遇重複記號時,以重複前一筆最上位之國名、地名為原則。

  • 本系統以「人」為基準,進行資料建置;即同一筆紀錄若記有多個姓名,則拆分建置。建置時若同行者資料無特別註明者,則依主要申請者欄位內容著錄。

  • 「申請官廳」欄位以公文或表頭為主要著錄來源,但不著錄「縣」、「廳」、「州」、「府」等文字;同時為檢索使用方便,「桃仔園/桃園」、「阿猴/阿緱」統一著錄為「桃園」、「阿緱」;臺灣總督府轄下各單位,皆標準化著錄為「臺灣總督府」;日本駐中國領事館,亦標準化著錄為「日本駐中國使館」。

  • 「姓名」欄位僅填寫姓名,若有非姓名的描述用語(如:次男、三女、外一名、妻及長男長女、外男一女一等),移至「備註」欄位。

  • 「姓名」欄位若只書寫同行者名字而無姓氏,推測此為抄寫旅券者的書寫習慣,照錄主要關係人之姓氏。

  • 1920年8月至1926年7月為「五州二廳」時期:原澎湖廳併入高雄州,成為澎湖郡;1926年7月以降,澎湖又從高雄州獨立出來,為澎湖廳,下轄馬公、望安兩支廳。為檢索使用方便,「五州二廳」時期,本籍地為澎湖地區者,「本籍」欄位一律著錄「澎湖」。

  • 「本籍」中的「桃仔園/桃園」、「阿猴/阿緱」,皆著錄為「桃園」、「阿緱」。

  • 日本本籍地寫法多元,著錄時,以現今用法為原則。(詳見:【內容】如何判斷「本籍」?)。

  • 若能判斷確切資訊者,直接修改欄位內容,並於「備註」欄位說明。

  • 各欄位著錄時,以現今慣用字為主,如:猪→豬、凉→涼、歯業→齒業、広東→廣東、厦門→廈門…等。日本人姓名漢字若無法轉換或是可對應多個中文字時,則照錄;如渕、窓、円、塩、姉、弁。

  • 欄位內容若出現「其他」、「其外」、「外Nケ所」等詞彙,欄位內容不著錄「其他」、「其外」、「外Nケ所」等字樣。

  • 「旅行地名」內容若出現「…經由…」時,視其為多值地名著錄,並於「備註」欄位註記原文以供參考。

  • 「旅行地名」中若有重複出現之地名,不重複著錄。

  • 「旅行地名」單一個字時,地名將改以雙字詞或常用語著錄為原則(「瑞」可能為瑞西或瑞典,故不調整):

旅行地名 調整後地名 旅行地名 調整後地名 旅行地名 調整後地名
泰國 佛國 英國
獨逸 米國 伊太利
墺國 白耳義 和蘭
和蘭 丁抹 露國
洪國 西 西班牙 諾威
土耳古 葡萄牙 澳門
香港 中國 廣東
蘇聯 墨西哥 歐洲
新嘉坡 埃及 希臘
波蘭 日本 加奈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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